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治理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