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治理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农业生态环境治理,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逐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