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农业生态环境治理,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逐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