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