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科普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科普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