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迷信和反科学、伪科学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宣传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不得将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或者意见,作为科普知识传播和推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