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章 奖惩第三十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设立科普奖励项目,用于奖励在本地区、本系统内对科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设立科普奖励项目,用于奖励在本单位、团体内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