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全省科普宣传周。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集中开展全省范围的系列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