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改善科普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专兼职从事科普教育、科普创作、科普宣传、科普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作业绩作为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全社会应当尊重科普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鼓励和支持他们的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