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各级、各类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科技馆、科学宫等公益性科普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发展壮大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科普工作队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