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各级、各类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科技馆、科学宫等公益性科普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发展壮大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科普工作队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