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科普类图书、报纸、刊物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制作、出版、发行给予支持和鼓励,重点科普文艺作品纳入文化建设事业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