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及其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市政、文化建设规划,作为现代文明城市的主要标志之一。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应当将科普场馆建成当地标志性工程。

加快对现有科普设施的改造和利用,保证公益性科普场馆正常开展活动。

改善科普设施的管理机制,有条件的科技场馆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组成独立法人,依法自主管理经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