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及其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市政、文化建设规划,作为现代文明城市的主要标志之一。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应当将科普场馆建成当地标志性工程。加快对现有科普设施的改造和利用,保证公益性科普场馆正常开展活动。改善科普设施的管理机制,有条件的科技场馆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组成独立法人,依法自主管理经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