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科普工作,保证科普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