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科普经费的投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