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各界的科普义务第二十九条有效从事教育、科技工作的专家学者应当向公众宣讲科技知识;新闻工作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应当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参与科普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