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各界的科普义务第二十一条有效科普场馆等公益性科普事业单位应当大力加强面向全社会的科普活动,全省科普宣传周和法定节日期间向公众免费开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