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各界的科普义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采取科技宣传、咨询、示范等多种形式,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社会各界应当支持农村科普工作,帮助农民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宣传倡导先进的生产方式和文明的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