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各界的科普义务第二十条有效文化馆站、演出团体等文化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和演出等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