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各界的科普义务第十九条有效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宣传的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出版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图书的出版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