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各界的科普义务第十八条有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支持和组织教师参加科普活动;组织开展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科技论文撰写、科技考察等课外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向社会开放教育设施,供公众参观学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