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各界的科普义务第十七条有效科研单位应当支持和组织科技人员参加科普活动,有条件的科研基地、实验室和科研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