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各界的科普义务第十六条有效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全体职工进行各类科普教育;结合技术革新、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技术竞赛等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