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工业、农业、教育、卫生、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旅游等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科普工作计划,并报同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