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协调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工业、农业、教育、卫生、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旅游等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科普工作计划,并报同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