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协调第十一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其他学术组织,应当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有计划地开展各种群众性的科普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