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协调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是发展科普事业的主要力量,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科普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并发挥其科普网络和组织优势,加强对所属团体和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各种日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的科普活动;为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科普工作决策咨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