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从事水域和滩涂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天然渔业资源,按照规划和控制指标,确定养殖规模和措施。

禁止在湖泊、河道内围堤筑坝。因养殖生产确需在河道内围堤筑坝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