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渔业养殖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