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域和滩涂养殖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渔业养殖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