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公路和公路大修时,与公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公路附属设施应当与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新建、改建公路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建设固定式超限运输检查设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