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公路应当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国道、省道为一级以上公路,县道为二级以上公路,乡道为三级以上公路,村道为四级以上公路。现有公路达不到标准的,应当进行提级改造。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