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通车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跨高速公路的与高速公路分离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费站连接线等设施及时移交给原道路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未移交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