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