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