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路条例/第五章 经营性收费公路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除高速公路专用清障救援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拽故障车、事故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除故障车驾驶人员排除故障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机构紧急救援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从事经营性修车活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发现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