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或者未及时清理场地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