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应当给予误工补贴。

民兵、预备役人员参战、执行战勤任务、参加军事训练、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治安造成伤亡的,其优待、安置和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