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民兵营、连可因地制宜地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其收入主要用于民兵、预备役工作。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