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民兵事业费按照省财政预算拨付,由省军区、军分区逐级下拨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主要用于民兵、预备役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维修、组织建设、政治工作等项开支。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