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七章 武器装备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是国家军事设施。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为军事禁区;基层单位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室)为军事管理区。公安部门应当将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室)列为重要安全保卫目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