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是国家军事设施。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为军事禁区;基层单位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室)为军事管理区。

公安部门应当将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室)列为重要安全保卫目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