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六章 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治安第三十二条有效发生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其他重大事故时,民兵、预备役部队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参加抢险救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