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应当采取集中教育与其他教育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并以民兵、预备役干部和基干民兵为重点。集中训练期间,政治教育应当纳入训练计划,统一组织实施。普通民兵的政治教育结合整组、征兵、重大节日活动和全民国防教育进行。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应当组织检查和考核。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