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政治工作第二十二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以国防教育为重点,进行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法制教育,增强国防观念,自觉履行兵役义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