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以国防教育为重点,进行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法制教育,增强国防观念,自觉履行兵役义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