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章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第十二条有效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商所在单位提名、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审定后,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任命。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任其他工作时,必须事先征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的同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