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八百人以上一千五百人以下的,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一人;一千五百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配部长一人,干事一至二人;五千人以上的,增配副部长一人,干事若干人。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民兵、预备役工作。

大中专院校人民武装部的设立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