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章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第十条有效基层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乡(镇)、街道应当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未经省军区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撤销、合并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裁减其编制员额。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