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条有效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和保护单位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控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检举、揭发和协助查处不正当行为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或者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