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前款所指知名商品,是指下列商品:

(一)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评选活动获奖的商品;

(二)被自治区、部级以上行政部门、行业组织或者消费者协会认定的名优商品;

(三)为消费者所共知,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知名度的商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