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条有效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销售明知、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