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将抗震设防要求的采用情况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