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