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