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发生地震灾害的区域加强地震监测,在地震现场设立流动观测点,及时分析、判定地震活动趋势,为余震防范工作提供依据。地震灾害预防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