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武装工作条例/第三章 民兵、预备役工作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依法划定的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侵占。各级公安部门应当将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列为安全保卫的重点目标。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